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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沈瑞男、石宝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沈瑞,石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1285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法定代表人:吴延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甫,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沈瑞男,男,1954年12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石宝平,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沈瑞男、石宝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洁监督卡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沈瑞男、石宝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人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008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骏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