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王稳庄支行与韩孝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王稳庄支行,韩孝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王稳庄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王稳庄镇津淄公路。法定代表人:邢侠,行长。被执行人:韩孝兵,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王稳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韩孝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9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应在法定时效内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