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行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70朱淼淼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淼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583行初70号起诉人朱淼淼,女,汉族,1976年11月26日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朱淼淼的行政起诉状以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被告,以绿地集团(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请求事项为:“1、判令被告责令第三人改正花桥镇绿地国际家园E区住宅项目的质量问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起诉人朱淼淼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其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审判的权限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朱淼淼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雪梅审判员 钱金兴审判员 高农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