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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司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418号原告司某。被告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诉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国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许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