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2923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罗利与被申请人张富贵诉前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利,张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3执保38号申请人罗利,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富贵,男,45岁,汉族。申请人罗利与被申请人张富贵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张富贵在额济纳旗中蒙煤炭有限公司车辆运费39958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丈夫董兆华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富贵在额济纳旗中蒙煤炭有限公司车辆运费39958元。二、查封担保人董兆华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红   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胡格吉乐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