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6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34号申请执行人罗洋龙与王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洋龙,王春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34号申请执行人罗洋龙,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春旺,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洋龙与被执行人王春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王春旺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王春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永中法民二终字第5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黄德喜审判员 黄火旺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冯梅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