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与被告牛明悦、张桂君、郑海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牛明悦,张桂君,郑海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10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岳洪祥,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原告弓棚子分理处客户经理。被告牛明悦,女,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井泉村,身份证号码×××.被告张桂君,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腰房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郑海军,男,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腰房村,身份证号码×××.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余市支行诉被告牛明悦、张桂君、郑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乔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亚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