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民终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齐家网与徐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终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号*楼。负责人:田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娜,女,汉族,1984年11月5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杰帆,男,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华,女,汉族,1959年7月3日出生。上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5)中民初字第5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齐家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长浩审判员 王 迪审判员 崔耀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黄月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