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克军与王永强、张爱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克军,王永强,张爱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986号原告赵克军,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永强,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被告张爱云,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原告赵克军诉被告王永强、张爱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自行协商履行完毕,原告赵克军来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赵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克军负担。审 判 员 丁守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叶培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