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523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23民初356号原告马某某,男,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被告贾某某,女,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