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执1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黄厚忠、周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厚忠,周立刚,周立强,邓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1311号申请执行人:黄厚忠,男,1971年11月2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周立刚,男,1961年9月13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周立强,男,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邓国江,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明光市,黄厚忠与被执行人周立刚、周立强、邓国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182执1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立刚、周立强、邓国江至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法定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调查,尚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仍然查询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皖1182执131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杨 悝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姚国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