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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东丽区清兴建材销售中心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卓永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东丽区清兴建材销售中心,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卓永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781号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清兴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景荟路1号东丽湖总部经济大楼222-57。经营者黄清剑。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净,该公司职员。被告卓永表。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清兴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卓永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清兴建材销售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清兴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67元,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清兴建材销售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