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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4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袁乙亥与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乙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4民初671号起诉人袁乙亥。2016年3月30日,本院收到袁乙亥的起诉状,诉称:起诉人82岁,依法享受农村养老保险,但在农行鄂州国贸支行和农行鄂州鄂城支行取款过程中发现,该行分别于2015年7月31日和8月12日将共计600元的款项扣留,该行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返还不当得利款600元,并赔偿损失6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诉请农行鄂州国贸支行和农行鄂州鄂城支行返还不当得利款600元未提供银行取得该款的事实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袁乙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磊审判员 张 琳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凌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