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与赵利红、马永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赵利红,马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滦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822870-7.法定代表人:杨家庆,经理。被执行人:赵利红。被执行人:马永亮。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赵利红、马永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2月26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赵利红、马永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利红及其配偶刘小琴,被执行人马永亮的银行存款1327352元。查封或扣押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爱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陶玉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