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刑终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窦培秀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培秀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窦培秀,男,1972年6月18日,汉族,系无无,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石化路温泉花园**号楼*单元*号;涉嫌侵占罪。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窦培秀犯侵占罪一案,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固法立字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窦培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窦培秀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逐一作出回答,阐明不予采纳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的法律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鑫审判员 冷宝杨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