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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罗伟与杨从双民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杨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32号申请执行人:罗伟,男,户籍地址四川省。被申请执行人:杨从双,男,户籍地址四川省。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人杨从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杨从双立即履行如下义务: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元及利息;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及诉讼费人民币1376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人民币845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申请人杨从双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5221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郝英威执行员  黎 君执行员  付宇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邓武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