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兴家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王兴家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第00291号原告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3020号百货广场大厦西幢1207。法定代表人刘道明,董事长。原告湖北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66号。法定代表人王生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王丽,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王兴家。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尤中嘉,钟祥市磷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兴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已案外和解,现原告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100元,减半收取12550元,由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正全审 判 员 张开义人民陪审员 刘晓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前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