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访仙镇顺佳五金配件厂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丹阳市访仙镇顺佳五金配件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丹桂路8号。法定代表人吴正飞,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丹阳市访仙镇顺佳五金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L6741730-5,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山南村庵东57号。负责人肖顺良。申请执行人丹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丹阳市访仙镇顺佳五金配件厂自然资源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的(2016)苏118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5亩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05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05亩土地处以30元/平方米的罚款,共计2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协商处理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裁定,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暂无法执行,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1181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现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戴志忠审判员 常春华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薛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