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赵雄与朱洪民购销石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雄,朱洪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赵雄。被执行人朱洪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金法经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朱洪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洪民之妻刘月花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朝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