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恢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姜涛与关西强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关西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恢93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汉族,陕西宝马4S店宝鸡陈仓分店员工,住宝鸡市渭滨区植物园路。被执行人关西强,男,汉族,下岗工人,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东大街。姜涛与关西强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涛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关西强赔偿江涛经济损失39640.7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9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20元。本案执行费501元。以上合计41151.71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两笔共扣划被执行人关西强银行存款41151.71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15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马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