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团结与夏忠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团结,夏忠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150号原告:赵团结,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洪娟,女,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被告:夏忠诚,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团结诉被告夏忠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团结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团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00元,由原告赵团结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审 判 员 薛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 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