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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0104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与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津01**民初2617号原告赵。被告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