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0104民初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与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津01**民初2617号原告赵。被告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继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尹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