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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2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新英,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汉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