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9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9民初12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8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新英,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某,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汉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