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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9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瑞华与黄沛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华,黄沛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八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947号原告:刘瑞华,女,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3989。被告:黄沛斯,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345。原告刘瑞华与被告黄沛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因被告黄沛斯涉嫌刑事犯罪,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中,故本案于2015年11月2日裁定中止诉讼,并于2016年3月11日恢复诉讼。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瑞华、被告黄沛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瑞华诉称:2015年8月25日,被告黄沛斯因生产经营资金周转的需要,分别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5年8月29日至同年9月2日共转账4.5万元。被告黄沛斯以过两天会还1.5万元为由没有出具借条,被告黄沛斯收到5万元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在借条上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50000元,归还时间为2015年9月3日”。至今,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黄沛斯向原告刘瑞华返还借款本金60000元;2、被告黄沛斯支付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刘瑞华;3、被告黄沛斯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黄沛斯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借了6万元,到目前为止,只还过5000元给原告。诉讼中,原告刘瑞华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1份,复印件)、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1份,原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1份,原件)、历史明细清单(1份,原件)、微信聊天记录(2页,打印件),用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刘瑞华述称:原告先提取15000元现金给被告,再分三次转账45000元给被告。经质证,被告黄沛斯对证据1、2的真实性确认,被告确实是向原告借了6万元,但只还了5000元给原告;被告不是恶意拖欠原告的借款,原告陈述的出借方式被告是确认的。被告黄沛斯没有提供书面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举证1、2,被告黄沛斯没有异议,且证据2的借条、历史明细清单有原件核对,本院予以确认。综合上述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15000元,被告于次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归还时间为2015年9月3日。2015年8月29日,原告刘瑞华通过银行账号62×××*0向被告黄沛斯银行账号95×××*7转账5000元。之后,原告刘瑞华通过其名下银行账号20×××13向被告黄沛斯银行账号95×××97转账款项,其中2015年9月1日转账20000元,2015年9月2日转账20000元。被告黄沛斯当庭确认收到原告刘瑞华借款60000元,但已归还5000元予原告,原告确认被告已还款5000元。另查,2015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4.6%。本院认为:原告刘瑞华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告黄沛斯出借15000元,被告黄沛斯予以确认,且交付15000元现金难度不大,故本院采信原告刘瑞华向被告黄沛斯出借现金15000元。之后原告刘瑞华向被告黄沛斯转账45000元,有原告刘瑞华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佐证,被告黄沛斯对银行转账记录也无异议。综上,虽然被告黄沛斯出具的借条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但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的举证,本院确认被告黄沛斯曾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黄沛斯辩称已还款5000元,原告予以确认,本院确认被告黄沛斯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被告应归还给原告。被告黄沛斯没有按时还款,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年利率4.6%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八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沛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瑞华借款本金55000元,并应当以55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6%计付利息给原告。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刘瑞华已预交),由被告黄沛斯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妙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曾舟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