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晴与被执行人南明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晴,南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赵晴,女,满族,农民,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南明哲,男,朝鲜族,集安市人,个休,住所地集安市。申请执行人赵晴与被执行人南明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 志执行员 刘振义执行员 刘成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方金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