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7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田芳与杨哲、罗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芳,杨哲,罗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田芳,女,土家族,暂住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1242。被执行人杨哲,男,汉族,暂住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居民身份证号码×××1516。被执行人罗林锋,男,汉族,暂住地湖南省衡南县,居民身份证号码×××9117。申请执行人田芳与被执行人杨哲、罗林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286号和(2015)佛三法乐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罗林锋,杨哲应支付赔偿款207523元(利息另算)。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杨哲、罗林锋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饶胜章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或收入207523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钦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陈逸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