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20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现民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