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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民初2204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袁新所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现民书 记 员 刘 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