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21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马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1070号原告:马某,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董某,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