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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3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沙河市教育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教育局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3467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晓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河市教育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太行大街45号。法定代表人李书民,局长。本院受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沙河市教育局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沙河市教育局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故应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经审查,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东城区,因此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沙河市教育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沙河市教育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被告沙河市教育局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提出上诉,则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高翡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