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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秀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民委员会,郭秀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039号原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张彦辉,主任。被告郭秀华,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郭秀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平泉县台头山乡台头山社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显峰审判员  赵旭坤审判员  尉清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