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邓某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邓某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298-2号原告:丁某,女,196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某民,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邓某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