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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民初63号周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63号原告周某某,男,苗族,农村居民。被告段某某,女,苗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峻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