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民初63号周某某诉段某某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6民初63号原告周某某,男,苗族,农村居民。被告段某某,女,苗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峻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