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174号原告赵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