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刑监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匡立成、王永刚寻衅滋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苏刑监字第00103号匡立成、王永刚:你们因寻衅滋事一案,不服原江苏省赣榆县(今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4)赣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及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刑终字第00087号刑事裁定,以“主观目的是侵财,不是寻衅滋事,客观上也没有任意占有或者强拿硬要的行为”、“原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裁判适当。关于你们提出的“主观目的是侵财,不是寻衅滋事,客观上也没有任意占有或者强拿硬要的行为”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们在海头镇金海大道、金兴北路道路改造施工时,明知不具有挖土卖土的资格,仍通过阻止施工的方式,强行要求挖土并变卖,该行为属于强拿硬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故此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们提出的“原生效判决在认定你们任意占用的同时,又认定强拿硬要,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原裁判认定你们的行为系强拿硬要公私财物,并未认定你们任意占用公私财物。故此项申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们提出的“证人证言是虚假的,是诬陷你们”的申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对证人取证的程序和制作的笔录均合法规范,证人证言反映的内容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相关证据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且查实,应确认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故此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们提出的“你们的行为是民事不当占有,应当由权利主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科以刑罚”的申诉理由,经查,你们擅自任意挖土,经多次劝阻仍强拿硬要,涉案价值多达八千余元,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审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决定对你们免予刑事处罚,是正确的。故此项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们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四月××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