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继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