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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23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被执行人邢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4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邢某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邢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宋继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