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9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908号原告周某某,女,1968年0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高某某,男,1948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某某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周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贺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