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7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孙根平、陈锡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孙根平,陈锡珍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325号原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皇金万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天柱县凤城镇中心市场B8栋55号。法定代表人黄忠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政祥。委托代理人王靖铭,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根平。被告陈锡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柱县皇金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根平、陈锡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皇金万公司在立案时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本院同意其在开庭前交纳,开庭前经本院通知其预交后,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仍不预交。依照国务院《诉讼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彪(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