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3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解金萍、王泉江与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_事_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金萍,王泉江,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3555号原告:解金萍。委托代理人:牟建民,系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泉江。法定代理人:解金萍。委托代理人:牟建民,系沈阳市和平区中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宣忠,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戚荣国,系该公司项目部员工。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年成,系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吴劲松,系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部员工。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责人:吴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解金萍、王泉江诉被告沈阳华丰房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解金萍、王泉江于2016年3月1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解金萍、王泉江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金萍、王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9元,减半收取206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 菁 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