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周纯与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纯,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周纯,女,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济区富洲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周纯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湘潭市华彩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2290元(含本金90000元、受理费1025元、执行费1265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纯。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肖健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