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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萍乡市润博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润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63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大唐燃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韩旭东。被执行人萍乡市润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法定代表人张容玮。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岳民初字笫015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萍乡市润博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萍乡市润博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22289.5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人民币922289.5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晓二0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张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