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在德与白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德,白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李在德,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郝春满,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艳辉,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孙侠,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德诉被告白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在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莹审 判 员 毕明双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