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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李在德与白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德,白艳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李在德,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郝春满,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艳辉,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孙侠,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在德诉被告白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德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在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在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海莹审 判 员  毕明双代理审判员  于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