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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扶沟县安泉门业门市部与王庆立、魏惠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安泉门业门市部,王庆立,魏惠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金初字第1734号原告扶沟县安泉门业门市部.经营人代建涛,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扶沟县。身份证号码:412721198607131838.委托代理人李中杰,扶沟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庆立(曾用名王卫),男,1983年8月13日生,汉族。被告魏惠永,女,1977年9月4日生,汉族、。原告扶沟县安泉门业门市部与被告王庆立、魏惠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献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中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庆立、魏惠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至3月份,原告门市部包工包料为二被告安装门、窗、活动板房。安装完毕后,二被告共拖欠工程款90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归还30000元,下欠60900元至今未还。请求法院责令二被告及时归还。二被告未到庭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二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二被告拖欠原告安装门、窗、活动板房等连工带料共计90600元,经催要,被告归还30000元,下余60600元,被告拖欠至今未还。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案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2月至3月份,原告包工包料为二被告安装门、窗、活动板房。安装完毕后,二被告共拖欠工程款909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归还30000元,下欠609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告为二被告安装门、窗、活动板房,二被告共拖欠工程款90900元,有二被告出具的欠条,双方口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成立,合法有效。二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二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原告的损失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庆立、魏惠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扶沟县安泉门业门市部工程款6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1.5元,由被告王庆立、魏惠永负担(此款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由被告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献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