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市第十二中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第十二中学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组织机构代码:80204434-7。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张振合,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巫益民,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昌市第十二中学,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抚生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49110312-6。法定代表人:熊云鹏,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邓文峰,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南昌市第十二中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文在线公司在收到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相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显耀审 判 员 杨柳桃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万细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