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4财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力夏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力夏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30号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夏岑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安徽力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陆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力夏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力夏投资有限公司在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内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蚌埠市中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结被申请人安徽力夏投资有限公司在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XXX内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者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夏超名下坐落于蚌埠市华夏嘉园2号楼1层20号面积为62.09平方米商铺(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以及坐落于蚌埠市华夏嘉园2号楼1层21号面积为30.14平方米商铺(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宏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