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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刘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16)鄂0592民初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西陵区,因此本案应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便于案件及时审理,明确案件管辖范围,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基层法院地域交叉范围的案件管辖予以了明确。双方因离婚产生诉争,原、被告双方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属葛洲坝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由葛洲坝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要求移送管辖的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峡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陶霄溶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