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思信与梁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信,梁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3民初260号原告:王思信,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城。被告:梁永宏,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的原告王思信与被告梁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梁永宏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腾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