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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思信与梁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思信,梁永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23民初260号原告:王思信,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夏隆德县城。被告:梁永宏,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的原告王思信与被告梁永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梁永宏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吕腾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