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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4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4民初146号原告: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者:王正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秀英,女,汉族。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负责人:潘海飞,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48元,减半收1924元,由原告伊犁高广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小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丁珊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