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8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际明与鹤峰县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吴建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际明,鹤峰县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吴建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8民初242号原告刘际明,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汪子相,鹤峰县走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熙和,鹤峰县铁炉白族乡三旺村干部。被告鹤峰县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地址:鹤峰县铁炉白族乡三旺村6组。法定代表人吴建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建辉,鹤峰县宏旺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际明诉被告鹤峰县宏旺建材有限公司、吴建辉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际明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建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刘际明申请撤回对吴建辉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际明撤回对被告吴建辉的起诉。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楚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