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衡水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金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1576号原告:衡水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东侧(广厦房产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马铁兵,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军,衡水衡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水广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