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周学成与李进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成,李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158号原告周学成,男,汉族。被告李进,男,汉族。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学成与被告李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不到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张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新民、张仁全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20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陕0204民初158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张仁全人民陪审员 赵新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田 肖 更多数据: